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簡,11775,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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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775號
原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一)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20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為偽造。
(二)確認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被告不得持系爭裁定及系爭本票對原告強制執行。」
,核其就訴之聲明第1至3項之訴訟利益同一,揆諸前揭規定,無併計價額之必要。
是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1萬0,3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1,9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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