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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10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王柏茹
被 告 蔡凱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753元,及其中新臺幣135,366元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87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265,75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為265,753元,故訴訟費用中2,87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合 計 2,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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