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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67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廖士驊
被 告 張書豪
居新北市○○區○○路○○巷0弄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柒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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