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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802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齊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吳秀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豪聯合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捌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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