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補,17,2023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張皓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勤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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