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362號
原 告 江俊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靖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