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補,2527,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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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527號
原 告 鍾睮睎
訴訟代理人 蘇柏瑞律師
被 告 潘盈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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