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52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美芳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萬82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