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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842號
原 告 吳錦蓮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被 告 金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紹賢
訴訟代理人 王葳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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