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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0號
原 告 張志成
訴訟代理人 黃品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欽間請求容忍修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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