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周宣光
上 訴 人 李丞軒(原名李世揚)
即原告
謝卓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931,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057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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