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保險小,38,2023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38號
原 告 許麗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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