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保險簡,19,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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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9號
原 告 林懿凱
指定送達址:臺中市○○區○○○街0 0號0樓之0
被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蔡曉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據兩造簽訂之和泰產物個人傷害保險第23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被告提出之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19頁),而本件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即原告,住所在南投縣草屯鎮,依前開法條,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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