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保險簡,22,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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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2號
原 告 林懿凱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吳靜怡
楊家易
蔡承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雖臺北市松山區,惟本件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保單條款第30條約定,合意以要保人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而本件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為訴外人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新北市○○區○○路○段0號21樓,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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