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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3號
原 告 陳宜政
陳奕樵
上 二人共 同
兼訴訟代理人 黃于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核保防疫保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1,800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660元。
然原告先後共計繳納裁判費3,32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紙附卷可稽,其溢繳1,660元(計算式:3,320元-1,660元=1,660元)部分,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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