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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再簡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周惠竹
再審相對人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和
再審相對人 徐筱菁
趙貞怡
李兆環律師
郭麗珍
周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聲請再審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抗告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裁定者,對於下級法院初次裁定即不得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原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448號裁定(下稱本案裁定)聲請再審。
惟查聲請人已對本案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其抗告為無理由,於民國112年10月2日以112年度簡抗字第76號裁定予以駁回,有前開裁定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對原法院所為屬初次裁定之本案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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