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小,301,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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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01號
原 告 瑞和中正麗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敏慧
被 告 孫益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稽(見限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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