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小,3798,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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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798號
原 告 劉玉芳
訴訟代理人 周泉欣
被 告 張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元,及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3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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