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簡,11075,202401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07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
訴訟代理人 詹長超
上列上訴人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洺鍚好事多社區管理委員會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壹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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