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簡,12113,202409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11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
            王盈之
被      告  潘秋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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