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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11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
王盈之
被 告 潘秋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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