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愛菲斯居家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岑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8,13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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