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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6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立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定宇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2,89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㈠本金:176,250-4,382=171,868元;
㈡利息:110年5月18日起至起訴日即112年10月27日止共2年163日。
本金171,868元×(2+163/365)×年息5%=21,02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為192,8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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