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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74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怡嘉
被 告 濟緻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為平(兼劉登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一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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