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簡,13082,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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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082號
原 告 褚世宗

被 告 吳上忠即八葉光電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兩造間約定由被告承攬施作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浴廁整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工程施作地點在系爭房屋,是兩造間承攬契約之債務履行地在臺北市信義區,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委託被告施作系爭工程,兩造偕同至系爭房屋查看,原告向被告說明施工後跟目前配置一樣即可,且TOTO馬桶、洗手台、淋浴花灑、暖風機皆可續用不用換新,嗣被告於111年3月2日就系爭工程報價為新臺幣(下同)173,000元,最後口頭議價工程費用為170,000元,然於系爭工程期間,被告施作產生諸多瑕疵,經原告委請第三人徹查被告施作之工程缺失,發見存有「牆面貼磚無收邊」、「無整磚甚至存有地磚膨拱空心」、馬桶底盤連接須重新安裝」、「地面排水口亦有逆溢使用水」等瑕疵,因此等瑕疵難以單從表面即可輕易修繕,而有重新施作之需要,原告便自費委請TOTO專業廠商安裝馬桶基座及修繕因被告工班失誤而致螺牙崩壞之歪斜淋浴花灑,支出修繕費用23,000元、暖風機控制線換新支出費用1,600元及鏡櫃組14,500元,遂於工程結算尾款因上述品質缺失,因功能正常尚可使用,故依「減價收受」扣罰被告10,000元,匯款工程款160,000元予被告。
詎原告於111年10月9日經樓下住戶告知原告浴廁位置有滲漏水至渠等天花板之情況,原告輾轉委請訴外人雅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雅銳公司)查找漏水原因,經雅銳公司檢測發現,原告浴廁給水管存有不符法定標準之情,原告遂委請雅銳公司進行水管漏水之修繕工程,支出工程費用90,000元,又被告並無申請經營「裝修」項目,亦無「室內裝修管理」之證照,卻違法承攬系爭工程,不僅未達債之本旨所應負有之品質,其所造成之瑕疵經原告催告未為修繕,致原告進行漏水修補工程花費90,000元,自得依民法第493條第2項請求此筆修繕費用,另因被告施作所存在之諸多瑕疵,原告必須重新進行翻修始得排除瑕疵,預計支出工程費用173,000元,該當民法第494條、第495條之要件,同時亦屬債務不完全給付之情,被告應負賠償責任,原告依民法第494條、第495條第1項、第227條規定,預為請求被告給付160,000元,爰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及第2項、第494條、第495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請擇一為原告有利之判決,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原告因家中浴室可能發生漏水,於111年2月中旬詢問被告是否有認識相關工班能一起協助處理,因被告自知公司營業登記上並無(E801060室內裝修業),所以只能協助原告介紹工班施作,被告於111年3月2日將工班事項金額報告原告,原告於111年3月4日自行決定發包拆除進行修繕,並於同日匯款第1期款100,000元,被告於111年3月9日安排水泥師傅阿德及水電師傅楊德明開始進行拆除與地板牆面至紅磚牆,楊德明於111年3月14日配置第一次冷熱水管,洗手槽左熱右冷,原告於翌日要求更改為左冷右熱,被告已告知如果更改配管,被告及楊德明無法承擔責任,因原告仍執意更改,楊德明僅能依原告之意願將配管改為左冷右熱,配管完成後,需使用3至7日看新配管有無漏水才能回填地板鋪貼地壁磚,但原告要求趕工,被告僅能通知阿德師傅回填地板鋪貼地壁磚;
又111年4月初楊德明安裝完TOTO浴室花灑水龍頭/TOTO馬桶/TOTO洗手槽,原告卻自行定義有瑕疵,於111年4月11日在未告知被告情況下,更新水龍頭與拆除馬桶重新安裝,原告於111年4月19日付尾款前,條列11條瑕疵,並以瑕疵為由扣除尾款10,000元並驗收,才進行支付尾款,原告於111年5月進行通管工作,112年5月又找其他人來維修,事隔1年後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著實非被告與原施作人員之責,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關於原告預為請求將來浴室拆除費用部分:
原告主張系爭工程有「牆面貼磚無收邊」、「無整磚甚至存有地磚膨拱空心」、「馬桶底盤連接須重新安裝」、「地面排水口亦有逆溢使用水」等瑕疵,原告必須重新進行翻修始得排除瑕疵,比照系爭工程之工程費用,預為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浴室拆換之費用160,000元云云,經查,原告固主張系爭工程有「牆面貼磚無收邊」、「無整磚甚至存有地磚膨拱空心」、「馬桶底盤連接須重新安裝」、「地面排水口亦有逆溢使用水」等瑕疵,依證人周育德結證稱:我在系爭房屋所負責的工作為水泥部分,浴室的打底、磁磚、防水等施作,牆面貼磚的部分,以收邊的情形來說,收邊就是淋浴的部分,是屬於切角,浴室是寬度夠,可以做淋浴拉門,我有跟原告說裝淋浴拉門安裝上,就可以將切角的部分遮掉,就不需收邊,原告也同意,我不知道被告與原告是如何去討論要使用的拉門樣式,最後使用的這款,確實沒有辦法收尾,才會有如原告所提的照片沒有收邊的情形;
無整磚的部分,因為磁磚拉過去,一定會有一些小角出來,不可能剛好,例如:原本浴室的寬度是322公分,剩下的2公分就需要剪小條的下去補,所以才會有無整磚的部分,整磚計畫,一般不需要另外付費,但是單價會高,在所有的工程項目內,原告也沒有跟我確定需要整磚計畫,水泥的報價是我負責的,我的報價裡面,並未包含整磚計畫,地板空心的部分,原告應該先說明是邊角、還是磁磚中心,到底有幾個地方有空心的狀況等語(見本院卷第326-329頁);
證人楊德明結證稱:我的工程內容係為4樓房子浴室冷熱水管的配置及排水管的配置,關於地排有逆溢的情形,一般正常舊管沒有堵塞的情形,應該不會出現逆溢,當初在施作時,尚未配管之前,已經發現舊管裡面有一堆異物,現場向被告借取強力吸塵器,強力吸出發現有一整塊的頭髮與異物,以目視的範圍內,已經將管內的異物清出,舊管尾端的部分,無法確認仍有其他的異物堵塞,逆溢大部分都是因為水管堵塞所造成等語(見本院卷第322、329-330頁),依證人上開證述,原告有同意牆面貼磚不需收邊,且系爭工程報價並未包含整磚計畫,而地排有逆溢是因為水管堵塞所造成,均與系爭工程之施作無涉,難認為瑕疵;
況原告亦自陳於工程結算尾款因上述品質缺失,因功能正常尚可使用,依「減價收受」扣罰被告10,000元,完成驗收,並給付尾款(見本院卷第10、12頁),所謂「減價收受」係指在驗收結果與契約訂定之要求條件不符時,以扣減契約價金方式受領廠商所提出之給付,本件原告既係以減價收受方式受領被告交付之系爭工程並完成驗收,應認被告已完成系爭工程,原告不得嗣後再爭執系爭工程存有前揭瑕疵主張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存在前揭瑕疵,日後勢需進行全部更換工程,比照系爭工程之工程費用,預為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浴室拆換之費用160,000元云云,洵屬無據。
㈡關於原告請求賠償修復漏水工程費用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施作系爭工程造成3樓住戶浴室漏水,於112年5月11日委請雅銳公司進行測試給水系統保壓測試,檢測結果漏水點為浴室洗手台下方,相對位置為3樓浴廁天花板,測試項目為給水系統7.0kg保壓測式,冷熱水管確實有明顯降壓之情事,即冷熱水管確實有發生漏水之情形,並請雅銳公司進行漏水修補工程,支出費用90,000元,被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賠償原告已支出之漏水修補工程費用90,000元云云,次查,
⒈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493條第1項及第2項、第4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規定。
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被告施作之冷熱水管有發生漏水致造成3樓住戶漏水,原告委請雅銳公司進行漏水修補工程,支出費用90,000元,自應由原告就被告施作之冷熱水管有發生漏水致造成3樓住戶漏水之有利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就此提出雅銳公司之水管檢測報告書為據(見本院卷第23頁),觀上開檢測報告書固記載:「鑑定結果:檢測漏水點為4樓洗手台下方,相對位置為3樓浴廁天花板」,然依證人王翊炫結證稱:(提示原證5)我有到臺北市○○路000巷00弄0號4樓去檢測水管壓力,這是我做的,當天檢測的結果就如報告書上所載,壓力檢測會將所有的三角凡爾及水閥關閉,再以檢測儀器抽水加壓,把壓力打到預設值7公斤,打到預設值之後,再觀察該迴路在完全閉路的情況下,有無不正常壓力遞減的狀況,如果有的話,就代表該迴路的某個環節有漏水,壓力才會掉,我們會將檢測結果告知業主,讓其知道目前迴路的狀況,本件是用藥劑灌入水管,一樣以加壓的方式,水管的外面就是水泥層,藥劑遇到破洞的地方就會固化,形成防水層,依照我們的檢測及補漏方式,只能確認有破,但是不知道破在何處,藥劑打下去之後,就會自然在破洞的地方進行修補,一般而言,漏水都是在管與管對接的地方我們的修繕方式,是針對整個迴路去修繕,整個迴路無差別的進行修補,所以漏水點並不重要,原告當日是否有請我去3樓看,所以我知道漏水點在3樓浴廁的正上方,就是樑柱的地方,在天花板上方20至30公分處,冷熱水管都有破洞,因為檢測兩支水管都不正常,兩個管線都有滲水,漏水點就是在那個區塊等語(見本院卷第532頁),是依證人上開證述,其所為之檢測及補漏方式只能確認管線有破損,但無法確認實際的漏水點,至其確定之漏水點,應僅是其依3樓的漏水處往上方所為之推測地點,證人並未實際對其認定之漏水點做實際開挖或使用科學儀器偵測加以確定,尚難僅憑其推測即認定被告施作之冷熱水管有破損並為漏水點,而上開檢測報告書記載檢測漏水點為4樓洗手台下方,亦顯有可疑,是上開檢測報告書尚無法確認漏水處是否在被告施工範圍,即尚難以冷熱水管有破損之結果,直接認定係因被告施工有瑕疵所致。
⒊況依原告所主張被告施作之冷熱水管均有破損,且漏水情事明顯,但原告卻直至被告於111年4月19日施作完工後已逾1年期間後之112年5月11日始委請委請雅銳公司進行檢測,則該漏水之情事是否發生在被告施作工程範圍,即難以確定。
再依證人楊德明證述:第一次浴室配冷熱水管,原告當場沒有說明需要改管,但經過兩天後,經被告通知,原告要求浴櫃的冷熱水管要調換,隔天去現場後,我有跟業主講說正確的配管方式,是熱左冷右,業主說沒關係,還是堅持要熱右冷左,我就依他的要求做調換,我現場改完之後,業主也同意這樣施作完畢等語(見本院卷第323頁),惟按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
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96條亦定有明文,證人楊德明已向原告說明正確的配管方式,是熱左冷右,原告堅持要熱右冷左,證人楊德明最終依原告之指示將配管方式改成是熱右冷左,則關於配管方式,原告不得再向被告及證人楊德明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是縱被告與證人楊德明施作之冷熱水配管發生漏水,被告亦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⒋復原告又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施作之工項或範圍導致3樓漏水的事實,故原告主張被告施作系爭工程造成3樓住戶浴室漏水,被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賠償原告已支出之漏水修補工程費用90,000元云云,亦洵屬無據。
㈢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及第2項、第494條、第495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請求擇一判命被告給付原告250,000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2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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