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簡,13895,202403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895號
原 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訴訟代理人 邱子媛
被 告 徐政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97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7,97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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