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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3553號
原 告 黃麗庭
被 告 江佩珊
訴訟代理人 楊岱欣
被 告 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寶春
訴訟代理人 曾煥旭
複 代理 人 楊岱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
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及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賠償原告所有之金錢損害,並加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給原告。」
(見本院卷第9頁),嗣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萬3,195元,及自108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283頁),又於112年12月21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8萬8,250元,及自108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376頁),核原告所為屬補充法律上之陳述及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於108年5月29日透過被告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公司(下稱第一銀行)之理專即被告乙○○之推銷,當日以原告之勞保退休金107萬8,833元,以匯率2.148,兌換南非幣50萬2,250元申購景順2023到期優質新興債券基金(下稱系爭景順基金,其中南非幣50萬元為系爭景順基金之本金、南非幣2,250元則為手續費)。
詎料,原告嗣後發覺被告乙○○於銷售過程中,不斷以口頭向原告保證:「既然妳如此珍惜得來不易的勞保局給付之退休金,我們有一種南非幣進場的到期債,一定保本。
而且妳必須放4年喔!因為保本之外,每年有8%,放4年共有32%,4年後保證領回132%,保證保本啦!」等語,乃行銷詐騙之話術,致原告陷於錯誤,始緊急贖回,然原告業已遭受金錢損失。
另原告未曾於108年5月5日取得被告乙○○交付之系爭景順基金商品之DM(下稱系爭DM),且原告於108年5月5日至000年0月00日間亦皆未取得系爭DM,又被告乙○○並未於簽約購買前5日交付銷售基金通路報酬揭露、國內/境外基金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或配息涉及本金風險預告書(下稱系爭國內外基金投資風險預告書)、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景順2023到期優質新興債券基金」風險預告書(下稱系爭景順基金投資風險預告書)等資料予原告帶回家審閱,甚且原告於簽約購買過程被告乙○○亦未向原告說明報酬揭露書、國內外基金投資風險預告書及景順基金投資風險預告書等內容,被告乙○○只是一昧引導原告換匯、簽名於上開文件,是被告乙○○僅為其個人業績獎金之考量,罔顧原告為一名普通民眾,並非專業投資人,只能承受保守、穩健及低風險之投資屬性,竟以上開言語詐術誤導原告購買系爭景順基金,足見被告第一銀行對其內部之管控已有疏失,被告第一銀行自應就其理專即被告乙○○之不法侵害行為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而原告係於108年5月29日以107萬8,833元,匯率2.148,兌換南非幣50萬2,250元(其中南非幣50萬元為系爭景順基金之本金,南非幣2,250元則為手續費),又原告於111年10月25日發現被騙緊急贖回南非幣48萬9,643.15元,故損失南非幣1萬2,606.85元,約莫2萬7,080元【計算式:南非幣50萬2,250元-南非幣48萬9,643.15元=南非幣1萬2,606.85元;
換算新臺幣後為2萬7,080元(計算式:南非幣1萬2,606.85元×2.148=2萬7,080元,元以下4捨5入)】,而匯損則損失26萬1,170元【計算式:南非幣50萬2,250元×(2.148-1.628)=26萬1,170元】。
以上共計28萬8,250元(計算式:2萬7,080元+26萬1,170元=28萬8,250元),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8萬8,250元及自108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第一銀行則以:原告於108年5月29日申購系爭景順基金前之108年3月11日之KYC評估投資屬性為「積極型」【即適合投資風險等級為低度(RR1)至高度(RR5)之商品】,且經原告簽名表示同意,故因系爭景順基金之風險等級為「中低度(RR2)」,已符合原告可承受之風險等級。
又被告第一銀行之理專即被告乙○○於原告申購系爭景順基金前,未曾向原告為任何擔保或保證,本件原告係於108年4月18日與被告乙○○聯繫,表示希望投資穩定增值之商品後,經被告乙○○評估,推介風險等級為中低度(RR2)之系爭景順基金予原告,並向其說明國家信用風險、匯率風險、資金流動風險及票面金額到期返還日為112年等特性及條件後,原告復於108年5月5日向被告乙○○再次詢問系爭景順基金,並取回系爭DM閱覽,嗣原告陸續與被告乙○○討論系爭景順基金相關問題後,最終於108年5月29日決定以南非幣投資系爭景順基金,並親自於「信託商品一般單筆投資/加入申請書兼登陸單」、「銷售基金通路報酬揭露」、系爭國內外基金投資風險預告書、系爭景順基金投資風險預告書簽名,顯見原告已明確知悉系爭景順基金存在之相關風險及本金虧損可能,況原告曾具有金融從業人員之經驗,其於申購系爭景順基金前亦已具備審慎評估文件內容合理性之能力,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不合理。
另被告第一銀行會定期寄送對帳單及以簡訊發送信託損益通知供原告查核,而原告亦不定期向被告第一銀行索取投資損益查詢單,顯見被告第一銀行已盡告知及揭露原則,並未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乙○○則以:被告乙○○未曾向原告為任何保證,且原告所為之KYC評估投資屬性為「積極型」,而系爭景順基金屬於中低風險之產品,屬保守型客戶均得投資之產品。
又原告係於108年4月18日、同年5月5日、5月13日及5月29日主動聯繫被告乙○○希望投資產品,而被告乙○○係於108年5月6日交付系爭DM及相關文件予原告攜回,原告係於108年5月29日申購系爭景順基金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另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
就侵權行為言,主張侵權行為存在之人,即應就侵權行為成立之要件即就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有不法侵害權利之行為及有損害之發生、損害與行為之因果關係等要件,負舉證責任。
且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第一銀行之理專即被告乙○○不斷以系爭景順基金保證保本之銷售話術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購買系爭景順基金,且被告乙○○未曾提供系爭DM、系爭國內外基金投資風險預告書及系爭景順基金投資風險預告書等文件原告,亦未給予原告審閱上開文件之時間,於簽約購買時僅一昧要求原告於上開文件上簽名,被告自應連帶就原告所受贖回系爭景順基金之損失負連帶賠償之責等情,因為被告所否認。
依前揭說明,原告自應就其主張之上開侵權行為事實先負舉證之責。
(二)原告主張其係在被告乙○○未曾提供系爭DM、系爭國內外基金投資風險預告書及系爭景順基金投資風險預告書等文件之情形下,因被告乙○○不斷以口頭保證:「既然妳如此珍惜得來不易的勞保局給付之退休金,我們有一種南非幣進場的到期債,一定保本。
而且妳必須放4年喔!因為保本之外,每年有8%,放4年共有32%,4年後保證領回132%,保證保本啦!」等語,詐騙誘使原告陷於錯誤而購買系爭景順基金云云,固據提出原告與被告乙○○間之通訊軟體紀錄為憑(見本院卷第353至355頁)。
惟查: 1、原告所提出之上開通訊軟體紀錄,乃111年間原告與被告乙○○間之通訊軟體紀錄,尚非原告108年申購系爭景順基金時之通訊軟體紀錄。
又上開通訊軟體紀錄乃原告單方質疑被告乙○○有關系爭景順基金的確為保證保本商品,而被告乙○○則指稱當初有告知原告系爭景順基金仍有風險、匯率問題,是上開通訊軟體紀錄尚難逕認被告乙○○確實有保證系爭景順基金屬保證保本之商品。
2、參諸被告所提出之原告108年3月11日第一銀行客戶資料表記載:「壹、基本資料…肆、客戶確認同事事項:■本表壹~貳所填載資料均屬真實正確,若上述資料有任何變更,將立即通知 貴行並配合辦理相關資料變更事宜;
■本人瞭解日後如透過 貴行之數位通路…辦理充分瞭解客戶(KYC)之變更作業,需另向 貴行申請數位通路股份業務,且充分瞭解其效力等同於本人臨櫃親自辦理。
客戶簽名:甲○○;
日期:108年.3.11…(簽名)…◎本人經 貴行系統評量後之投資屬性為:☐保守型☐穩健型☑積極型,並收執本資料表影本壹份:甲○○(客戶簽名,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之一簽名)」等語(見本院卷第113至122頁),堪認原告於108年5月29日申購系爭景順基金前,被告第一銀行南京分行即曾依原告所填寫之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評量,併參考原告之年齡、教育程度及職業等,評估原告之投資屬性為「積極型」,且上開評估結果業經原告簽名確認表示同意。
其後,原告亦曾分別於109年4月17日、110年4月21日、110年9月7日及111年11月14日使用被告之網路銀行進行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評量,結果亦均屬「積極型」。
從而,被告乙○○依商品適配原則,介紹性質屬「中低度(RR2)風險」之系爭景順基金商品予原告之行為,尚難認定有何不法。
3、參諸原告與被告乙○○107年3月17日之通訊軟體紀錄:「(原告):我在全球人壽在職迄今30年,專攻殘扶終身險,長看終身險,美元保險(業界利率最高:3.87%)…可預約我詳談作最專業的規劃,熱線…甲○○(即原告)」、108年3月23日之通訊軟體紀錄:「(原告):…我(甲○○)即日起已擔任華瀚保險經紀公司『業務經理』乙職,並照常服務原有國華與全球的所有保戶,今後也提供您與親友們各家最優質的保險商品與服務…」(見本院卷第123頁);
又參以原告自106年起迄今,自被告第一銀行南京分行贖回已近40檔基金(包含系爭景順基金),整體投資損益暨配息亦均為正報酬,此有贖回基金投資明細表及信託配息明細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7至109頁)。
可知原告於購買系爭景順基金前曾主動告知被告乙○○其已在人壽保險公司服務近30年,其後亦轉任他家保險經紀公司擔任業務經理一職,是被告乙○○既具有多年保險規劃從業人員之經歷,且有長期投資基金商品之經驗,則原告於申購系爭景順基金時,除直接透過理專之介紹瞭解基金商品之內容外,應有必須自行再行評估商品之條件、風險及利害得失,以及審閱商品相關文件與知悉簽署商品相關文件效果等之認知與能力。
4、而參諸原告與被告乙○○間之108年4月18日及108年5月5日通訊軟體紀錄:「(原告):另外,若我有150萬臺幣,妳有何商品可讓我穩定增值變多?因為我如果現在領勞退有170萬!…我會擔心沒有處理好會用掉或被通膨稀釋掉。
(被告)原則上還是做債券,明天再打電話給您,好嗎?」、「(原告):明天大約2:00找妳,好嗎?、(被告):OK貼圖」;
108年5月29日通訊體紀錄:「(原告):通話紀錄。
(被告):好的,下午再等您過來。
(原告):2:30前到,好嗎?(被告):好的。
(原告):傳送新聞標題為:『非凡新聞南非Q2GDP十年來首衰退、南非幣重貶2%』之連結網址予被告。
(被告):【5/28南非幣重貶逾2%】南非延後公布內閣名單(原5/27公布),加上醜聞弊案纏身的副總統Mabuza宣示就任議員,市場擔憂Mabuza將會續被任命為副總統或其他重要執掌,亦擔心總統拉馬薩福無法協調反對力量,也質疑他的改革決心,使南非幣5/28重貶2.12%收14.7306。
…」(見本院卷第125至126頁),堪認原告於購買系爭景順基金前曾以通訊軟體向被告乙○○詢問基金投資之相關資訊,亦有相約至被告乙○○之工作地點進行諮詢,且由原告於108年5月29日曾自行傳送南非幣之相關新聞予被告乙○○以觀,可認被告乙○○辯稱簽約前其曾交付系爭DM予原告攜回審閱,應認真實。
又稽諸系爭DM下方記載:「〝本基金非為保本〞或保護型投資策略,本基金可能存在信用風險與價格損失風險:…〝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需留意新興市場國家之債信、匯率、政治等潛在風險。
本基金運用或計價所衍生之外匯兌換損益,若為可歸屬各計價類別者,將由各計價類別自行承擔:…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本基金適合尋求資本增值、且願意承擔資本風險、能承受波動程度較成熟市場債券為高的固定收益投資的投資者。」
等語(見本院卷第129頁),可知系爭DM已明確告知系爭景順基金並非保證保本之商品,且原告應有自行再行審閱系爭DM及評估系爭景順基金之條件、風險及利害得失,而自行決定是否投資購買之認知與能力,已如前述。
則原告主張其僅因被告乙○○不斷以口頭向其保證系爭景順基金保證保本等語,即陷於錯誤而購買系爭景順基金,即難憑採。
5、參諸被告所提出之「信託商品一般單筆投資/加入申請書兼登錄單」文末已明確記載:「本人申購前已取得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以上各項本人均了解且確認無誤,並同意遵守前已簽訂信託契約之約定,簽章於后」等語(見本院卷第131頁)、系爭國內外基金投資風險預告書則載有:「☑投資高收益債券風險:景順2023到期優質新興債券基金南非幣一、信用風險:…二、利率風險: …三、流動性風險:…。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投資前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詳閱各基金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契約及交易文件,對其它可能影響亦須有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文末併明確記載:「本人(委託人)對上述相關風險已充分瞭解,並承諾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特此聲明」等語(見本院卷第135頁、第140頁)、系爭景順基金投資風險預告書亦載有:「委託人於第一商業銀行申購系爭景順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以下簡稱本基金)前,己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並充分瞭解本基金以下事項及風險:一、投資提醒事項:本基金4年期滿即信託契約終止,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經理公司』)將根據本基金屆時淨資產價值進行償付,本基金非定存之替代品,〝亦不保證本金之全額返還〞。
…三、提前買回費用:本基金成立日之當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到期日前買回者將收取買回費用,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未滿四年時(存續屆滿之日止)請求買回或轉申購,買回費用為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2.0%,買回費用自買回價金扣除,歸入基金資產。
四、申請提前買回本基金之風險:委託人除將支付前述提前買回費用外,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委託人於基金到期日前請求買回,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惟〝提前買回之基金淨值可能低於發行價格〞。
五、匯率變動之風險:(一)本基金包含以美元及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如委託人以新臺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二)本基金提供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並可能對該等受益權單位之計價幣別進行一定程度之避險。
惟南非幣一般被視為高波動且高風險貨幣,投資人應瞭解投資南非幣計價級別所額外承擔之匯率風險;
…七、其他事項:…(二)本基金非保證型基金,…,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
…」等語,且其中「亦不保證本金之全額返還」、「提前買回之基金淨值可能低於發行價格」等語並以粗黑體加底線特別提醒申購人注意,文末亦明確記載:「委託人已於合理期間(至少5日)審閱本風險預告書全部內容,已充分瞭解且承諾任何有關本基金之風險與捐失將自行負責,並確認已收執與本風險預告書正本相符之影本乙份。」
等語(見本院卷第137頁、第141頁);
再參以原告並未否認上開文件緊接文末內容之簽名為其所親簽(見本院卷第302頁)。
而原告於簽名時為具有多年社會智識經驗之成年人,應有認知其簽立上開文件法律效果之認知與能力,亦如前述。
以上,應可認定原告於購買系爭景順基金時,已充分瞭解系爭國內外基金投資風險預告書及系爭景順基金投資風險預告書等資料內容,亦即原告應可明確知悉其所購買之景順基金並非保證保本商品,且原告係在上開認知之情形下自主決定購買系爭景順基金。
從而,原告主張其係因被告乙○○一昧要求原告於上開文件上簽名,進而誘使詐騙原告購買系爭景順基金,原告對於上開文件內容毫無所知等語,亦難憑採。
6、基上,尚難認定原告就其購買系爭景順基金係遭被告乙○○之誘使詐騙行為所致已盡舉證之責,則原告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8萬8,250元及自108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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