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905號
原 告 許祖云若荷蔬食時尚館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林明葳律師
被 告 杜月娥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陳庭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