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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726號
原 告 張湉
被 告 王祥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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