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補,2576,20240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576號
原 告 簡詠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OOO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並應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及住所或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被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