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補,44,2023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4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惠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3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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