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補,656,2023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65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複 代理 人 江佳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瑞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吳松旬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4,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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