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補,683,202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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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68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陳鏡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施桂林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02,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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