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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75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敦元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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