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補,910,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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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10號
原 告 陳士緯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奧瑞學院」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又觀諸原告所提之合約書,契約相對人為「奧瑞教育培訓工作室」(其為獨資,負責人為范羽翔),則原告如係以其為被告,應具狀更正其正確名稱即「奧瑞教育培訓工作室即范羽翔」。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正確之被告名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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