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補,934,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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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3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業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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