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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60號
原 告 張景棟
侯怡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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