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訴,9,2023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9號
原 告 黃樹隈
訴訟代理人 黃諮宣

朱玉裕
被 告 黃允楓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上 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安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4月25日宣示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5月25日宣判,然關於原告請求看護費用部分,被告抗辯本件車禍前原告本來就有請看護照顧,訴外人黃山星案件說原告這兩個看護就是請來照顧這兩個老人家,原告無請求看護費用必要乙節,原告則以外傭是照顧原告訴代小叔三個小朋友,不是照顧原告等情否認,本件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6月8日下午2時35分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被告就其上揭抗辯情事之應提出相關書證到院,併兩造應於112年6月6日具狀整理爭執不爭執事項並提出意見書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