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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9號
原 告 黃樹隈
訴訟代理人 黃諮宣
朱玉裕
被 告 黃允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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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上 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安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4月25日宣示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5月25日宣判,然關於原告請求看護費用部分,被告抗辯本件車禍前原告本來就有請看護照顧,訴外人黃山星案件說原告這兩個看護就是請來照顧這兩個老人家,原告無請求看護費用必要乙節,原告則以外傭是照顧原告訴代小叔三個小朋友,不是照顧原告等情否認,本件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6月8日下午2時35分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被告就其上揭抗辯情事之應提出相關書證到院,併兩造應於112年6月6日具狀整理爭執不爭執事項並提出意見書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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