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騏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添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