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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陳春花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解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民國113年3月6日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依民事訴訟法聲請調解,而非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調解,原裁定以聲請人係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認本院無管轄權為由,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顯有誤會,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經核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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