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司調,554,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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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劉漢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文波間聲請返還土地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將位於日本之土地借名登記予相對人宋文波,因時隔多年與相對人已失聯,復盼與相對人共同討論回復系爭不動產登記或由相對人出價購買,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據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年籍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本院無從查得相符之人,故無法送達通知相對人而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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