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國小字第2號
原 告 謝清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