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44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羅亞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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