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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40號
原 告 潘敬婷
被 告 史彥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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