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41號
原 告 蘇冠宇
訴訟代理人 施議智
被 告 李友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之戶籍地址在桃園市(民國112年8月11日遷入),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可參,乃原告因誤認被告現設籍臺北○○○○○○○○○,始誤向本院起訴,是本件管轄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