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1054,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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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54號
原 告 江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萬30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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