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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86號
原 告 賴永修
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律師
呂文文律師
被 告 藍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53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參照),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17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計算式:0000-0000=1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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