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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7號
原 告 陳雅娟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許國興,嗣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變更為闕源龍,而未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即應具狀承受訴訟,原告亦得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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