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1979,2024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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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979號
原 告 陳盈

陳雍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藍碧君
被 告 台灣寰世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玲雅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且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金額不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3月29日為送達【寄存送達(同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及表明聲明第二項請求金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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