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2513,202404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513號
原      告  美麗晶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順祺 
被      告  郭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完足,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於113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可稽,惟迄今仍未補正,顯已逾期,有答詢表、查詢清單可按,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又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