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3135,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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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135號
原 告 蘇正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國泰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惟其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追加請求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0萬6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969元,扣除已繳1,110元,應補繳裁判費1萬2,8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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